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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作,发行动画片、专题片、电视综艺、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、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(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28日)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(不含演出);文艺创作;企业策划;企业管理咨询;承办展览展示活动;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广告;图文设计;照相器材设备租赁;电脑动画制作;销售文化用品、办公用品、工艺品、黄金制品、珠宝首饰。(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