变更后
餐饮服务(禁止在居民住宅楼、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、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产生油烟、异味、废气的饮食服务;禁止新建与居住、医疗卫生、文化教育、科研、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米的项目);零售食品(使用面积小于等于60平米的,须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辖区百姓需求)。住宿;洗衣服务;电子游艺;零售烟;限分支机构经营:歌舞娱乐服务、美容美发、浴池;销售百货、工艺美术品;器械健身服务;打字、复印、传真;台球;保龄球;会议服务。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