变更后
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(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);互联网信息服务(不含新闻、出版、教育、医疗保健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服务等内容);技术开发;电脑动画设计;计算机系统服务;数据处理;应用软件服务(不含医用软件);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广告;销售针纺织品、服装、日用品、工艺品、鞋帽、首饰、文具用品、化妆品;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;出版物零售;经营电信业务;互联网信息服务;广播电视节目制作。(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出版物零售、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、互联网信息服务、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。